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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刘劲松、王庆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刘劲松,王庆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99号,组织机构代码18708157—5。负责人向智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桂长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刘劲松,男,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被告王庆辉,女,汉族,1976年12月16日出生,益阳市港埠公司职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被告刘劲松、王庆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宁 文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