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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联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176号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409号。法定代表人:来连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夏焱、富成立,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半山镇石塘134号203室。法定代表人:林小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5元,由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