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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金良原与董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良原,董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567号原告:金良原。委托代理人:金邦林。被告:董林强。原告金良原为与被告董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良原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良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金良原负担。审 判 员 李林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欣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