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金良原与董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良原,董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567号原告:金良原。委托代理人:金邦林。被告:董林强。原告金良原为与被告董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良原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良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金良原负担。审 判 员 李林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欣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