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644号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继宗,该社理事长。被告梁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合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雷艳芳人民陪审员 赵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