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福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安市旭东贸易有限公司、陈祖安、黄育鸿、黄祖建、陈妹莲、许旭鹏、郑玲芳、许旭月、陈广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福安市旭东贸易有限公司,许旭月,陈广,许旭鹏,郑玲芳,陈祖安,黄育鸿,黄祖建,陈妹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谢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敏(特别授权)、陈国和(一般代理)。被执行人福安市旭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许旭月,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许旭月,女,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广,男,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许旭鹏,男,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玲芳,女,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祖安,男,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育鸿,女,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祖建,男,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妹莲,女,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旭东贸易有限公司、陈祖安、黄育鸿、黄祖建、陈妹莲、许旭鹏、郑玲芳、许旭月、陈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安市旭东贸易有限公司、陈祖安、黄育鸿、黄祖建、陈妹莲、许旭鹏、郑玲芳、许旭月、陈广偿还借款本金1498600.98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各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祖建、陈妹莲座落于福安市新华中路129号闽东世纪城8幢9层915号房屋及陈祖安、黄育鸿分别座落于福安市新华中路129号闽东世纪城8幢9层916号房屋、福安市棠兴路426号瑞景名仕城13幢2层103号已于2014年5月27日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许旭鹏的座落于福安市阳头富阳路电机电器市场19号楼365号房屋已抵押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在福建省省内银行的存款情况,并分别冻结了郑玲芳、许旭鹏、黄祖建、黄育鸿、陈祖安的账户存款46000元、40000元、13000元、7000元、9000元及查询各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均未果。现因被查封房屋须经评估机构评估。为此,本院认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房屋评估结果出来后,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靖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