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满堂与许昌县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满堂,许昌县房产管理局,张宏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许县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杨满堂,男,汉族,1956年2月26日生,住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许昌县房产管理局,地址许昌市文翰路1号。第三人张宏业,男,汉族,1958年5月5日生,住许昌市。原告杨满堂诉被告许昌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张宏业房屋登记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原告杨满堂错列被告,我院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后原告杨满堂于2015年5月15日将本案被告变更为许昌县人民政府。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被告为许昌县人民政府,应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海国强审判员 杨合庆审判员 王军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志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