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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闻县金源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徐闻县和谐客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异议听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执异字第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徐闻县金源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豫生,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和谐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远琛,总经理。被执行人徐闻县金源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豫生,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徐闻县和谐客运有限公司与徐闻县金源出租车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闻县金源出租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异议人徐闻县金源出租车有限公司以该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不存在其异议请求的执行行为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徐闻县金源出租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徐闻县金源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继夫审判员  何 焱审判员  林 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乐冬晶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