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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钟兰凤与广饶县棉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兰凤,广饶县棉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259号原告钟兰凤。被告广饶县棉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继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兰凤诉被告广饶县棉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兰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钟兰凤负担。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