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建智塑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智塑料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743号原告重庆建智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城东支路20-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5932-1法定代表人徐孝强,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8217-8法定代表人冯秀乾。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智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智塑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智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保全措施费620元,由原告重庆建智塑料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张 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锡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