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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行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添玉与林禄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林添玉,女,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林禄祥,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林添玉与被执行人林禄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原告货款10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6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浩审判员刘永雄代理审判员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邓宝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