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路星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于清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路星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清泽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路星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东侧1号。法定代表人张秀荣,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博,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清泽,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上诉人北京路星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星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清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路星通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路星通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路星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442元,由于清泽负担25元(已交纳),由北京路星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4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833元,减半收取4416.5元,由北京路星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飞代理审判员 陈 洋代理审判员 牟田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小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