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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卢钢之与河口区河滨路龙韵西湖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钢之,河口区河滨路龙韵西湖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划拨)(2015)河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卢钢之,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口区河滨路龙韵西湖大酒店。法定代表人:于学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商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于学尚账户的存款66826.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