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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03号原告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区宝鸡道吉星北里8-1-109。法定代表人金立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禹璇,该公司职员。被告杨阳,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台北花园4-1-7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阳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