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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葛银花与程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银花,程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498号原告:葛银花。被告:程茳伟,农民。原告葛银花为与被告程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程茳伟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1329.43元,共计51329.4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葛银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茳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程茳伟向原告葛银花借款50000元,以被告从原告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中透支取现方式交付。2013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信用卡中透支的款项均由被告归还。后被告未按约归还透支款,原告无奈向银行还清了50000元透支款,并支付利息1329.43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茳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葛银花借款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329.4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被告程茳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