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斌诉被申请人马一波、甘肃西北盛大商贸城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xx,马xx,甘肃xx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3-1号原告孙xx,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9日,系个体经营户,现住红古区红古路。被告马xx,男,回族,生于1970年10月19日,系兰州市七里河区居民,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柏树巷。被告甘肃xx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法定代表人赵xx,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孙xx诉被告马xx、被告甘肃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马xx、被告甘肃xx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二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马xx、被告甘肃xx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二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存乾审 判 员 杨培瑛人民陪审员 韩高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佳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