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振宝与蒋福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宝,蒋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宝,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蒋福全,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5)尚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宝与被执行人蒋福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福全于2015年5月18日给付申请人欠款7,00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