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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字第0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方志安与陶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志安,陶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237-1号申请执行人方志安被执行人陶燕申请执行人方志安与被执行人陶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陶燕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方志安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方志安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