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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余学清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学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37号罪犯余学清,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曾于1993年因抢劫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余学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4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4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2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4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4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9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学清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能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罪犯行为规范。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3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至12月因能正确履行号房组长以及应急组成员职责累计获得奖分4分。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共获得达标分22.6分。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学清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4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