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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男。上诉人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关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雅乐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