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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商初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枣庄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泽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泽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商初字第2135号原告:枣庄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翟贵福,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文华,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凤花,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任泽彬,(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枣庄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泽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枣庄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任泽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枣庄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泽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枣庄润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向阳审判员  徐道玉审判员  赵序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苏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