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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苏学志与王贵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学志,王贵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57号原告:苏学志。被告:王贵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学志与被告王贵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学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贵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学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学志撤回对被告王贵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苏学志负担。审 判 员  吴庆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陆 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