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苏学志与王贵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学志,王贵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57号原告:苏学志。被告:王贵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学志与被告王贵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学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贵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学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学志撤回对被告王贵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苏学志负担。审 判 员 吴庆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陆 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