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庆西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徐静、安庆比雷福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庆西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静,安庆比雷福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安庆市心诚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万龙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6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西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造宏,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柏星,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静,男,1994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比雷福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一松,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心诚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万龙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汪,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安庆西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静、安庆比雷福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安庆市心诚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万龙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4)迎民一初字第00196号民��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庆西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庆西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伏虎审判员 胡 毅审判员 马 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学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