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颜学军盗窃罪,颜学军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22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学军,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4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1月5日被羁押),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以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学军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颜学军分别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永平村、北旺村、人福新村等地,采用起子撬锁、隔窗取物等手段,先后实施盗窃作案5起,窃得被害人张某甲、沈某、张某乙等人共计价值人民币4019元的财物。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颜学军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永平村被害人张某甲的租房外,采用起子撬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甲价值人民币120元的皇冠王牌自行车1辆。2、2014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颜学军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北旺村四组被害人沈某家外,采用推开窗户、隔窗取物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沈某共计价值人民币1237元的新科牌电视机1台、机顶盒1只、挂钟1只。3、2015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颜学军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人福新村附近一工地处,采用起子撬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乙价值人民币2450元的经纬仪1台。4、2015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颜学军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北旺村六组一工地处,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方某价值共计人民币212元的电动机1台、电缆线1.64千克。5、2015年2月13日晚,被告人颜学军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盛八线南被害人王某经营的纺织厂内,采用撬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手机1部。归案后,被告人颜学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皇冠王牌自行车1辆、新科牌电视机1台、机顶盒1只、挂钟1只、经纬仪1台、电动机1台、电缆线1.64千克,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甲、沈某、张某乙、方某。二、抢劫2015年2月14日晚,被告人颜学军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盛八线南被害人王某经营的纺织厂内,撬窗进入被害人卧室,欲持水果刀盗割电线时,被外出归来的被害人王某发现,被告人颜学军为抗拒抓捕持水果刀对被害人王某进行威胁,后逃离现场。归案后,被告人颜学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颜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学军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颜学军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颜学军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学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颜学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甲、沈某、张某乙、方某、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称量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认定书、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抢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颜学军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颜学军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颜学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学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学军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大部分赃物,酌情对被告人颜学军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颜学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学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颜学军退赔手机一部、水果刀一把,发还被害人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军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丁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