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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华、张丽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华,张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26号申请人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华安县华丰镇江滨路49号。法定代表人林良松,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凯荣,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华安县××计生办专职干部,住华安县。被执行人张华,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安县。被执行人张丽芬,女,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省华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华、张丽芬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对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华执审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