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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1105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1105号申请执行人:张守平,男。被执行人:张永根,男。申请执行人张守平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张守平与张永根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永根于2015年2月6日履行570元,本院于2015年2月9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张守平与张永根赡养纠纷一案的(2015)莒执字第1105号案件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