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338-1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涛,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董超,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万登华审判员 邵忠明审判员 佘云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萌萌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