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41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