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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远久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诉钟祥市顺喜服饰有限公司、曾祥海、谭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远久缝纫设备有限公司,钟祥市顺喜服饰有限公司,曾祥海,谭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22号原告武汉远久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天勤花园14栋1层1号。法定代表人:唐宁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启雄、龚成立,湖北高驰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钟祥市顺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李岗村。法定代表人:曾祥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曾祥海,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被告谭健,女,1985年3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远久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祥市顺喜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曾祥海、被告谭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思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