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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苏州红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睢宁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骆维维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红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睢宁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骆维维,沈阳维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苏州红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368号1幢。法定代表人高誉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睢宁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桥东街21号110-30。法定代表人骆维维。被告骆维维。第三人沈阳维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6号1-10-7室。原告苏州红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骆维维、沈阳维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红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准备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红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红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为1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月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燕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