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民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建胜与姚宗国、施春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胜,施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404-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胜,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210287433,汉族,住永嘉县江北街道蛇山北组团5幢2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姚宗国,男,1957年0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5701122091,汉族,住永嘉县桥下镇方岙村。被执行人施春燕,女,1952年0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5201280843,汉族,住永嘉县江北街道码道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永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施春燕名下的位于永嘉县江北街道码道村的土地使用权(地号:03.24.111.148,面积:98.6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晓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