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廖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刑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抓获,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何春,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青松,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廖某与被害人林某、张某甲、李某等人一起打牌输钱后,怀疑林某等人打牌出千,于是邀约杜某甲等人进一步确认。2014年11月14日晚上,廖某、郑某、杜某等人与林某、张某甲等人一起去至南充市顺庆区恒大绿洲杜某乙家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杜某等人认为张某甲有打牌出千行为,廖某便将张某甲放在桌子上的1万元抢走,随后,廖某、杜某打电话分别喊人帮忙,由郑某将前来帮忙的郭建等人带到现场。杜某、郭某对张某甲进行殴打,之后,廖某等人将张某甲等人挟持至市政新区伯爵咖啡厅内,并进行限制,李某见状趁其不备离开现场。在咖啡厅内,廖某等人对张、林多次进行殴打、威胁,并找二人要钱。期间,林某找他人借款4.96万元,张某甲借得2万元交给廖某,随后,廖又让林某出具了两张分别为3万元、4万元的借条。次日凌晨3时许,林、张二人才被放走。2014年1月15日,廖某、郑某又多次打电话向李某索要2万元未果。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的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辨称自己没有想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只是想要回自己输的钱。同时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提出:指控罪名定性不当,被告人廖某要回自己赌博所输的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廖某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廖某要求赌债没有明显超过自己所输的范围。被害人林某、张某甲参与赌博行为,有出千行为本身有过错。多要的2万元系要回赌债产生的费用,廖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晚上,廖某、郑某、杜某甲等人与林某、张某甲等人一起在南充市顺庆区恒大绿洲杜某乙家中,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廖某等人认为张某甲有打牌出千行为,便将张某甲放在桌子上的1万元抢走,随后,廖某、杜某甲打电话分别喊人帮忙,后郭某等人到达现场。杜某甲、郭某对张某甲进行殴打,之后,廖某等人将张某甲等人挟持至市政新区伯爵咖啡厅内,并进行限制,李某见状趁其不备离开现场。在咖啡厅内,廖某等人对张、林多次进行殴打、威胁,并找二人要钱。期间,林某找杜某乙借款4.96万元,张某甲向他人借得2万元交给廖某。廖又让林某出具了两张分别为3万元、4万元的借条,次日凌晨林、张二人才被放走。案发后,被告人廖某于2014年11月17日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了其人民币10,401元及四川省农村信用卡一张。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廖某的亲属退赔了被害人林某损失8万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书证及其他证据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廖某处扣押了人民币10,401元及四川省农村信用卡一张。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廖某于2014年11月17日被抓获归案。借条四张,证实林某给廖某出具借条以及张某甲给林某出具借条的情况。存款凭证,证实廖某在农村信用社存款5万元的事实。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廖某系成年人。南充市中心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林某受伤情况。收条及谅解书,证实退赔被害人林某损失8万元并取得了谅解。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实自己与廖某先后打过三次牌,第一次自己输了1万多,欠老张4万,欠李某2万多,廖某输了三千元左右,他女朋友郑某一直在场子上抽钱,估计输了1000多,还欠老张、李某八万到九万元,都是欠帐。都没有打欠条。廖某没有还。第二次输赢只有几百元钱。第三次就是在恒大绿洲打牛牛的事情,刚打了六把事情就发生了,输赢也不大。当天晚上,刚刚打了几盘后,在旁边看打牌的人说他看一下牌,随后就把牌拿过去了,看了一会儿就说他们打的魔术牌。廖某听后就和姓杜的一起站了起来,姓杜的就一把将张姓男子抓住用拳头打了张姓男子几拳,廖某拿起放在桌子上的玻璃烟灰缸举起准备朝张姓男子砸去,被自己拦住了。廖某就在旁边去打电话,过了一会儿就上来两个人,进门后就和杜小华、廖某打招呼,其中一个较胖的男子用拳头打了张姓男子后背两下。后他们就被廖某等人带到了伯爵咖啡厅。他和姓张的男子被安排到一个卡座坐到,李某就趁机上厕所走了。自己和张姓男子被一群年轻男子围到不让出去,最开始是廖某找他们要钱,说他们打牌出千,后旁边就有一些娃儿进卡座来,当时就有在恒大绿洲这个胖子娃儿进来了打张姓男子,并且威胁他,叫他找人送钱过来,这个胖子也打了自己两次。廖某说同他们打牌因为他们出千导致廖输了钱,要他们晚上12点前必须凑够14万元来,不然就不准走,12万是算以前输给他们的,2万元是给他请来的那些社会上的人的。一个社会上的娃儿还说不给钱就要砍手、砍脚。自己跟杜某乙拿了5万,老张借了2万元给了廖某。自己又给廖某打了一张三万、一张四万的借条,老张又给自己打了借条,才被允许离开。自己是因为害怕,憋起莫办法才到处打电话借钱。林某辨认出郭建就是在恒大绿洲打张姓男子的胖子;辨认出杜小华。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自己2014年11月14日晚上与廖某等人在恒大绿洲杜某乙家中打牌,和廖某一起来的两个娃儿说老张用魔术牌作弊,打了老张,廖某举起桌子上的烟灰缸要砸老张被林某挡下来了,后来他们喊来的四个人中较胖的人又打了老张。他们把老张和林某的手机收了,后把他们带到了一个咖啡厅,自己看见有很多人,阵仗太吓人了,他们把老张押到大厅去了,自己就趁上厕所走了。后来他们把林某和老张怎么弄的就不清楚了。后林某打电话说他拿了五万,老张后来又拿了两万,加上之前抢的一万,一共从他们那里拿了八万元现金,另外林某打了七万的欠条给廖某,他们还遭打了的。同时证实2014年11月15日,廖某和郑某给他打电话叫他准备两万元钱给他们,不然就去马鞍找他。后来又说把他们给自己的1.2万给他们。郑某说的1.2万元是因为九月份的样子,廖某打牌输了,欠自己三万元,后来廖某和郑某总共凑了1万元给自己,之后打牌自己输了在廖某处拿了2,000元,因此给了自己1.2万,还欠1.8万元的帐。他们总共打了四次牌,在泰合尚渡打牌廖某现金输一千元,欠老张六万,欠自己三万。李某辨认出郭某、杜某甲。证人证言证人杜某乙的证言,证实当晚林某、廖某等人在自己位于恒大绿洲的家中打牌,因为板凳不够同时他们要自己去找两个骰子,自己就下楼去买凳子和筛子去了。回来时他们已经闹起来了,当时自己看见廖某手里拿着一个玻璃烟缸想去砸张老表的样子,自己叫他们莫在屋里闹事,廖某说张老表打假牌他输了钱,姓杜的就叫张老表赔,叫他快点认,不然找伙朋友将他弄到营山去,那个时候就不得依他了。张老表一直把头埋到没有说话。后廖某他们又喊了两个人上来,一胖一瘦,那个胖子一进来就打了张老表两巴掌。后又上来两个人。他们一起把张老表押起走的。大概12点多种,林某打电话叫自己给他送5万元钱去,自己就到了伯爵咖啡馆,看见里面有很多人,自己把钱给了廖某,一共49,800元。自己听见廖某他们在找张老表要钱,张老表一直在给朋友打电话,只借到了两万。有人打了张老表和林某。叫林某给廖某出具了一张三万、一张四万的借条,然后林某又叫张老表给打了两张借条,也是一张三万、一张四张。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他在伯爵咖啡厅上班,2014年11月14日晚上自己上班时已经有一伙社会上的年轻娃儿在咖啡厅坐起,后有人在咖啡厅不断进进出出,在谈论一些东西。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当晚九点多种,他接到廖某的电话叫他去帮个忙。晚上十点过的样子他和老婆胡某开车准备去看一下,廖某说他们已经从恒大绿洲出来了,叫自己帮他找个茶坊,他对南充不熟。到了咖啡厅,他看见,门口有一些社会上的娃儿和廖某车上的朋友在打招呼。进入咖啡厅后,自己和胡某在一个卡座坐下来了,廖某说一个姓张的人打牛牛出老千,赢了他十几万。听旁边的人说姓张的愿意与廖某私了,把赢的钱退给廖某。自己看到有社会青年陆陆续续进到廖某的卡座里面,也听到廖某大声吼姓张的人和姓林的人,要求他们把出千赢的钱退还他们,这个过程持续了两三个小时的样子,在第二天凌晨的样子,廖某就拿了近五万元钱叫胡苓帮他保管,半小时后又拿了近两万元叫胡某保管。事后廖某还了自己两万元欠款,剩下的五万元胡某通过农村信用社存给了廖某。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廖某说他当天晚上输了十几万,对方打假牌出千要对方退还自己十几万。自己进茶坊后廖某就在他们的卡座里谈事情,自己看时间有些晚了就去叫邓某回家,邓某说再等一下,因为对方那几个人没有承认自己打假牌,还在和廖某僵持,邓某说等事情结束了再走。后廖某拿了几万元钱叫自己帮忙保管,自己问多少钱,廖某说差几百七万元钱。事后廖某还了自己老公两万元欠款,自己在农村信用社给廖某存了五万元。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林某、李某、姓张男子和廖某在泰合尚渡打牌,廖某输了9万元现金和9万元欠账,欠姓张的6万元,欠李某3万元。2014年11月14日晚上,林某、李某、廖某、杜某甲和姓张的男子在恒大绿洲杜某乙家中打牌,牌是李某喊廖某和他一起到外面超市去买的一大盒,后将牌放在她包里的。没有打几把,廖某带来的朋友叫他们换副牌打看看,他们就换了一副牌,那个男子就把牌收在手上看,说牌有问题。廖某听后很激动,就拿起一个烟缸准备砸姓张的,要求姓张的退钱,好像是杜某甲一把将姓张的男子放在桌子上的钱抓了,大概有一万元。廖某给邓小东打电话喊对方过来。杜某甲就在桌子边打电话。后廖某喊她下楼去接郭某他们,杜某乙说他的房子是新房子,叫他们出去闹。郭某他们就架住张姓男子到了伯爵咖啡馆。杜某乙给林某拿了49,600元过来,一个男子给姓张的男子送了两万元过来,直接把钱给了廖某。林某给廖某写了两张借条,一张三万,一张四万,姓张的男子也给林某写了借条。同时证实在整个过程中,有人打了姓张的男子的。郑某辨认出郭某、杜某甲。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廖某的供述,证实自己与林某等人打牌,第一次在泰合尚渡自己输了现金九万元左右,欠姓张男子六万元,欠李某三万元,林某输了七、八万;第二次他和李某、一个叫花脸的人斗地主,自己输了现金八百元;当晚他、李某、林某和两个不认识的人斗牛牛,自己输了七百五十元;第三次自己、李某、林某、王友兵斗牛牛,自己输了八千元左右现金,欠李某1万元;当晚自己、林某、李某、封生学炸金花自己输了八千元左右,欠李某五千元。自己打牌共计输了现金十一万八千九百元左右。因为他怀疑林某、李某、姓张的男子打牌出千,2014年11月14日晚上,他就让朋友杜小华和一个姓柳的朋友一起用打牌的方式来确定他们是否出千,如果出千的话就让他们把之前赢的钱还给他。牌是他和李某到一个门市部买了一封,然后交给了郑某。当时打了几局就发现姓张的男子出千,自己就一把将放在姓张男子面前的一万元左右现金拿着手中,并骂他们出千合伙骗钱。自己给一个叫邓某的朋友打电话说自己被骗了二十多万,邓某说输了多少现金就叫他们退多少就行了,并告诉说马上安排人过来。后来了四个年轻人把他们三人带到市政府新区伯爵咖啡厅里面控制起,并让他们打电话找人送钱来赎人,之后林某的朋友杜某乙送了49,600元现金,姓张的朋友拿了两万元,林某给他出具了一张三万,一张四万的借条,姓张的给林某出具了同样的借条,就让他们走了。同时证实在咖啡厅时有人打了林某和姓张男子的。自己输了119,600元现金加上社会上的娃儿的出场费和杜某甲的费用应该他们出,所以要求他们赔偿。廖某辨认出邓某、郭某、杜某甲。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除廖某等人对赌博输赢金额的陈述不一致无法确认外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与被害人之间虽然存在赌博输赢,但输赢的具体数额证据不足,无法确定。故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只是想要回自己所输的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非法拘禁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本案中,被告人廖某虽然采取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索取他人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对于辩护人提出应当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廖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当庭认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廖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3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蓉人民陪审员 肖惠苹人民陪审员 任晓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党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