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臧永祥与被告史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永祥,史艳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10号原告臧永祥。委托代理人王玉霞,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艳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玉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