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支国仁与黄丽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国仁,黄丽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支国仁。被执行人:黄丽亚。申请执行人支国仁与被执行人黄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3日作出的(2014)绍嵊甘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支国仁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丽亚归还人民币103011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丽亚位于嵊州市剡湖街道上高里12幢三单元206室的房产已另案拍卖,所得拍卖款704000元尚不足支付抵押债权本息。另查明被执行人黄丽亚目前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证券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03011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目前执行措施穷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7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红 红审 判 员 杨 月 江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文庆(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