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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朱传后、济南松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619-1号原告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北部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范达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传后。被告济南松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三庆世纪财富中心C2-702室。法定代表人李新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传后、济南松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29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399元,由原告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何玉森人民陪审员庞裕贵人民陪审员黄文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范思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