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鹰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国强与被执行人尹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鹰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被执行人尹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尹某某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4)衡蒸鹰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平审 判 员 张社生审 判 员 张永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