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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少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少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告余某某,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