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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78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为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案。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让人介绍于2000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子王某丙(2001年2月27日出生)。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各异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2012年初,被告无故离家,至今已2年之久。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诉求离婚,因被告不到庭应诉,无奈之下予以撤诉。现婚姻家庭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处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乙未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向本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1.盘锦市双台子区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2013年曾提起民事诉讼。2.结婚证原件两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3.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街道办事处魏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2012年初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以上证据连同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原、婚后有一子王某丙,2001年2月27日出生,现年15岁。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街道办事处魏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得知被告王某乙于2012年初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处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被告于2012年出走至今未归,既不履行夫妻义务,也未使用其他方法联络夫妻感情,表明了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的状态,即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虽未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未对被告进行宣告失踪的特别程序,但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钊人民陪审员  冯艳超人民陪审员  吕铭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大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