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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与李中志、李田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李中志,李田保,刘秋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15号1栋。负责人:周大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军,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中志。被执行人:李田保。被执行人:刘秋息。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申请执行李中志、李田保、刘秋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