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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285号原告:张某,女。被告:靳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加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学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