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285号原告:张某,女。被告:靳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加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学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