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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惠平与徐树恩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946号申请执行人冯惠平,女,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树恩,男,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关于冯惠平申请执行徐树恩离婚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树恩应向申请执行人冯惠平每月25日前支付800元抚养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土地、车管、工商管理等单位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9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健敏审 判 员  刘安民代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