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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民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兵、徐珺与刘兵、徐珺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兵,徐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监字第000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兵。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珺。再审申请人刘兵与被申请人徐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泽民初字第0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兵申请再审称:原审原告提供的两份公安部门的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申请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但法院没有采纳就断然下判,显失公平。原审证人章某证言前后不一的原因是因为时间长记不清,还有害怕本案涉及到刑事案件对自己不利。据此,申请人认为要求重新做司法鉴定可以当作是新的证据,要求法院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民间借贷关系引起的纠纷,一审原告作为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决主要依据是公安部门作出的物证鉴定书,再审申请人刘兵对鉴定结果有异议,但不能明确指出鉴定中存在的错误,也不能提供必要的新样本,以作重新鉴定。因此再审申请人以出现新证据要求本案再审的理由不成立。综上,刘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小波审判员  汤 涛审判员  胥福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春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