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姜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姜某。被告孙某。原告姜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7日离婚。2007年8月1日,被告孙某驾驶鲁B×××××号半挂车与尤学庆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后,将平度市马戈庄镇冢前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五间房屋撞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民三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孙某赔偿冢前村民委员会13458.90元,后该案执行了部分案款,原被告离婚时针对该夫妻债务没有分割,2015年1月30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冻结了原告个人存款账户,扣划案款12000元。执行的赔偿款应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二人各自承担一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给原告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孙某辩称:第一,当初这起交通事故案子是由原告和律师一手经办的,后来我们车损部分的赔偿款,由保险公司直接付给了平度市马戈庄镇冢前村民委员会,赔完以后,原告说平度市马戈庄镇冢前村民委员会还欠我们1000左右块钱,我不清楚原告起诉我是什么原因。第二,原告尚欠我的钱,因为09年我们离婚后,日庄镇上的门面房归我所有,原告收了该门面房的房租没有给我。综上,我不欠原告的钱。原告提交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如下:(2009)平民三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1份、平度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1张,证明2007年8月1日,被告孙某驾驶鲁B×××××号重型半挂车牵引鲁B×××××半挂车与尤学庆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后,将平度市马戈庄镇冢前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五间房屋撞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孙某赔偿冢前村民委员会13458.90元。该案经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执字第1098号执行,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划拨原告银行存款12000元。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该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提交证据及原告质证情况如下:书证1份,证明2009年原被告离婚后,在日庄镇的门面房归被告所有,但房租由原告收取,所以被告不应再付款给原告。原告质证称:对该书证没有异议,但是该书证系我离婚前给被告出具的。本院认为:对该书证的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原被告于2009年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后,于2011年在民政局登记复婚,而后于2014年1月17日在莱西市人民法院协议离婚,该房租于2013年10月13日收取,系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所得,被告未能证明属于其个人财产,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与被告孙某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左右登记结婚,2009年登记离婚,2011年登记复婚,2014年1月17日在莱西市人民法院协议离婚。2007年8月1日,被告孙某驾驶鲁B×××××号重型半挂车牵引鲁B×××××半挂车与尤学庆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后,将平度市马戈庄镇冢前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五间房屋撞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孙某赔偿冢前村民委员会13458.90元。该案经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执字第1098号执行,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划拨原告银行存款12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09)平民三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1份、平度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1张、被告提交的书证1份、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笔录在案为证,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9)平民三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被告孙某的给付义务,其事由发生于2007年8月1日,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平度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的50%,支付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驳意见未提交证据证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姜某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速递费60元,共计11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杰代理审判员 赵 换人民陪审员 战世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