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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曾长发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长发,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曾长发。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董事长。曾长发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三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给付曾长发工程款276000.31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给付131419.31元,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三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葛永明执行员  冯志强执行员  杜占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