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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秀丽与曾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丽,曾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丽,女,1959年12月29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曾国伟,男,1974年2月1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张秀丽与被执行人曾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0)惠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0)惠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泽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