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秀丽与曾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丽,曾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丽,女,1959年12月29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曾国伟,男,1974年2月1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张秀丽与被执行人曾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0)惠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0)惠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泽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