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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朱友太与吉日嘎拉、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友太,吉日嘎拉,满都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朱友太,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吉日嘎拉,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满都胡(曾永明满达),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止支付被执行人吉日嘎拉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29760550600109741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太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