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贵海申请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冻结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海,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598号申请人王贵海。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元素,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17367.2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