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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姜文玉诉被告丛祥春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玉,丛祥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初字第13号原告:姜文玉,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杨家堡镇。被告:丛祥春,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玉诉被告丛祥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收。审判员  宗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