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尹明君与烟台朱庇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明君,烟台朱庇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389-1号申请执行人尹明君。被执行人烟台朱庇特电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