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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况梦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梦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况梦伟,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高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上高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26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况梦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晏亮敏,被告人况梦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况梦伟于2015年1月25日20时许,驾驶赣C×××××轿车从上高县塔下乡田北村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塔下大桥南侧路段时与骑三轮脚踏自行车的被害人林某撞,后逃离事故现场,造成林珍珠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况梦伟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况梦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严某、廖某的证言,自首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梦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况梦伟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况梦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赵金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雯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