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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俊才申请执行杨年官、李福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才,杨年官,李福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48号申请执行人陈俊才,男,1951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年官,男,1952年5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福景,男,1957年5月1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年官、李福景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云峰 关注公众号“”